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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浙江省真空学会章程

(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浙江省真空学会。英文译名为:Zhejiang Vacuum Society, 缩写为:ZVS。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浙江省真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 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 广大真空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倡实事求是、与 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 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 发展战略,促进真空科技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成长,为实现真空 科技现代化,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 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 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挂靠单位是浙江大 学。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 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浙大路 38 号(原玉古路 20 号)浙江大学玉泉校 区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邮编:310027。


第二章 党的建设和学会价值观 

第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理事会功能型党支部,开展党 的工作。 

第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 任,人选报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委员会审核、审批。 

第十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 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 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 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 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学会成员必须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 

(二)不定期出版学术交流和信息交流刊物、论文集及有关文献; 

(三)普及真空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经验;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 平与管理水平服务; 

(五)组织评选和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学活动中取得 优异成绩的会员; 

(六)接收政府部门的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职称)任职资格评审等; 

(七)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依法兴办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实体; 

(九)为会员和真空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真空科学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应是热心并能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单位会员应是具有 一定数量真空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 

(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团体提 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每年一次);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二年不 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 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 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 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 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 开。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 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七人,不少于三人。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驶下列职权: 

(1) 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2)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3)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4)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5) 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6)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 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5 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 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 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行使有关职权。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 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 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 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 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 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 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 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 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2 年 6 月 18 日本团体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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